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審計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之審議。
十二、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本審計委員會符合上述法令規定。
審計委員會為履行其職責,依其組織章程規定有權進行任何適當的審核及調查,並且與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簽證會計師及所有員工間皆有直接聯繫之管道。審計委員會也有權聘請及監督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協助審計委員會執行職務。
審計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常會。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B/A)(註1、註2) | 備註 |
獨立董事 | 李慶超 | 5 | 0 | 100% | |
獨立董事 | 吳正慶 | 5 | 0 | 100% | |
獨立董事 | 李三保 | 5 | 0 | 100% |
1.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3 名獨立董事組成,年度工作重點及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1)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3)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4)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5)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6)併購事項之審議。
2.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1)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開會日期 (期別) |
議案內容 | 所有獨立董事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 |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 | 公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
1月18日 (民國110年 第一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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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無異議照案通過 | 提請董事會決議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
3月15日 (民國110年 第二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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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無異議照案通過 | 提請董事會決議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
5月3日 (民國110年 第三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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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無異議照案通過 | 提請董事會決議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
8月2日 (民國110年 第四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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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無異議照案通過 | 提請董事會決議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
11月1日 (民國110年 第五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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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無異議照案通過 | 提請董事會決議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
1月17日 (民國111年 第一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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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無異議照案通過 | 提請董事會決議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
3月7日 (民國111年 第二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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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無異議照案通過 | 提請董事會決議並依董事會決議辦理 |
3.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應敘明獨立董事姓名、議案內容、應利益迴避原因以及參與表決情形:無此情形。
4.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應包括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進行溝通之重大事項、方式及結果等):
(1) 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定期與審計委員會委員溝通稽核報告結果,並於每季的審計委員會會議中作內部稽核報告, 若有特殊狀況時,亦會即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民國110年並無上述特殊狀況。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狀況良好。
(2) 本公司簽證會計師於每季的審計委員會會議中報告當季財務報表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 若有特殊狀況時,亦會即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民國110年並無上述特殊狀況。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溝通狀況良好。
開會日期 (期別) |
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事項 | 與簽證會計師溝通事項 |
1月18日 (民國110年第一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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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 (民國110年第二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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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 (民國110年第三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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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 (民國110年第四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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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 (民國110年第五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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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 (民國111年第一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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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 (民國111年第二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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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薪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任命。本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召集時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本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截至111年04月23日止 | ||||
身分別 | 條件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召集人暨獨立董事 | 吳正慶 | 參閱第10頁2.董事專業資格及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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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獨立董事 | 李三保 | 0 | ||
獨立董事 | 李慶超 | 1 |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B)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B/A) | 備註 |
獨立董事 | 吳正慶 | 3 | 0 | 100% | |
獨立董事 | 李三保 | 3 | 0 | 100% | |
獨立董事 | 李慶超 | 3 | 0 | 100% |
開會日期 | 議案內容 | 所有委員意見及公司對委員意見之處理 |
110.03.15 (民國110年第一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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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出席委員同意通過後提報董事會核准通過 |
110.05.03 (民國110年第二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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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02 (民國110年第三次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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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設置提名委員會